关于第45894513号“每天一杯幸运咖 幸运陪伴你我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天一杯幸运咖 幸运陪伴你我他 45894513

阅读:164140 2021-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94513号“每天一杯幸运咖 幸运陪伴你我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

  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94513号“每天一杯幸运咖 幸运陪伴你我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每天一杯幸运咖 幸运陪伴你我他”,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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