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72666号“益原素 TAETEA FER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百度检索结果及媒体报道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FERMENT”可译为“酵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