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IM YEON SOOK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1473号“大韩DAEHAN GOB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37779479号“GOT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中的“大韩”是“DAEHAN”的翻译,与韩国国名并不近似;申请人含有“大韩”的商标已在韩国获准注册,说明韩国政府同意“大韩”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餐厅的报道资料、网络搜索“大韩”的资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韩国注册资料、其他商标资料、相关行政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有所区别,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已在韩国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中的“大韩”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该部分若作为国名使用亦仅起到了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