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罗拉多大学董事会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70005号“COLORADO BUFFALO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多年广泛大量宣传使用,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虽包含“COLORADO”一词,但该词仅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属地域的作用,而该商标还包含有另外一个独立的显著词汇“BUFFALOES”,译为“水牛、野牛”,申请商标构成了一个统一整体,含义为“科罗拉多大学水牛队”,为申请人大学名下的篮球及足球队名称。此外,申请人已经在美国注册申请商标,指定在类似服务上,证明美国政府已经认可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美国注册证、网络报道、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LORADO BUFFALOES”,中“COLORADO”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在商标整体中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