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76317号“呷壹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呷壹点 46176317

阅读:107179 2021-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婷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76317号“呷壹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缺乏显著特征,具有本身的含义,理应获准初审公告。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与宣传,其在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内具有很高…

  申请人:周婷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76317号“呷壹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缺乏显著特征,具有本身的含义,理应获准初审公告。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与宣传,其在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资质、加工合同、送货单、宣传图片、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呷壹点”,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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