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西南州亨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7822号“黔电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以打造全国智能出行城市为战略方针,以方便市民出行为项目方向,目前公司已在晴隆、义龙新区、六盘水等县区投放电动车运营。公司推行的“黔电出行”智能共享电动自行车是享有独立产权的自主品牌,其能有效的减缓当地的交通压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了大量的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927608号图形商标、第8377458号图形商标、第9232968号图形商标、第189202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微信公众号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该标识用作商标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