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好鲜轩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1876号“好鲜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好鲜轩”,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使用在龙虾(非活)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