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绿蔬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86187号“众绿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31843号“众绿及图”商标、第24462919号“绿众LVZHONG”商标、第11121505号“首食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合作计划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