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得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23919号“得道食品DD DEDAO FOOD·DEDAO DELICI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94557号“得道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94549号“得道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得道食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腌辣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