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无龄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79917号“亘太极丹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将汉字“亘太极丹灸”申请注册在复审服务项目上,具有自身独特设计理念。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灸”为一种中医治疗方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