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姆威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海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45423号“HAIC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6229号决定,于2020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1、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生产设备、产品照片;
2、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其标签、铭牌、外包装、外壳照片、委托制作合同、购买凭证;
3、宣传海报、宣传册;
4、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新型证书;
5、淘宝销售记录;
6、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参展资料;
8、物联网云平台首页、备案;
9、领导参观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空调控制器商品相关内容,未显示与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相关的内容,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