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域进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毕诗富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01566号“O'FRE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8646号决定,于2020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其核定的牙膏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信息;
3、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4、合同、业务合作条款确认表;
5、产品及宣传单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业务合作条款确认表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自制图片,在没有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