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88405号“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L 33088405

阅读:118813 2021-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7047号《关于第33088405号“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8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7047号《关于第33088405号“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8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56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GEL”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9964号“麒戈尔 7G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36608号“G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完整包含至引证商标一、二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01-2505、2510-2512、2513类似群上的裙裤、服装、婚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夹克、领带、婚纱等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区域等方面高度接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来源之间有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8217号“里奥盖尔朗 Liaogaierlang GEL 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公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507-2509类似群上的“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针对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GEL”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7GEL”、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区域等方面高度接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来源之间有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在除“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运动鞋;运动靴;跑鞋(带金属钉);帽;头带(服装);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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