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彩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高点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0155号《关于第36014188号“LO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9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5530号“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家政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在家政服务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发生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家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在家政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家政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家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