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帆豪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43237号“FOR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5825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8961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