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81182号“鑫源 XINYUANNONGCHA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844942号“鑫源菇业XINYUANGU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03123号“鑫源XI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26227号“鑫源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26220号“鑫源食品 XINYUAN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10408号“鑫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蘑菇浓汤、腌制蘑菇、霉菌成熟干酪、腌制块菌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决定初步审定。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鑫源 ”、拼音文字“XINYUANNONGCHANPIN”及装饰性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鑫源”,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蔬菜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腌制蘑菇、莲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