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山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征月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8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6119号“海仑云仓HAILUN CLOUD STORAGE及图”商标、第9305464号“御岭公馆 半山大户 峰藏嶟品 MOUNTAIN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