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承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4日对第13863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特大型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主要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装备制造、房地产及城市综合开发等。申请人图形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08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其完全相同,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作为建筑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中关于申请人介绍及官网介绍;
2、申请人股票发行情况;
3、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
4、申请人宣传片及企业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灌溉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灌溉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关联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并未提供创作及权属证明,无法证明其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