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36457号“回 HUI WEI Z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陈记聚祥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32824号“老邕坊LAOY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宣传手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回 HUIWEIZAN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