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唯酷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5190号“无级变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名称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无级变光”使用在挡风玻璃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