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大码百分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45042号“大碼百分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第24120101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著作权等扫描件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碼百分百”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关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尺码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第24120101号商标在标识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的第24120101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