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格鲁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76161号“格鲁布科技GLO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4291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27079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04010号“布鲁格BROO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1862号“布鲁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70111号“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21862号“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16482号“GLOBAL CORPORATE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081959号“九地GLOB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介绍、实际使用图片、发货单、产品手册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商标权专用期至2020年6月20日,自期满未续展之日起未满一年。
2、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尚未生效,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格鲁布科技 GLOBAL”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六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