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云深优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18176号“云间参茸(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参茸”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9049号“云间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37990号“云间农场CLOUDLAND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间参茸”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参茸”,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