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华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5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9661号“亨沣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85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