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18022号“倍特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特双 27018022

阅读:160614 2021-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倍特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精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7日对第27018022号“倍特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支持与…

  申请人:北京倍特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精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7日对第27018022号“倍特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支持与输出、国际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动物繁育、动物诊断和动物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服务供应商,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倍特双”、“BATERSUARG”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639479号“BATERSUARG”商标、第23209806号“倍特双 BATERSUARG 一切尽在掌握之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原为申请人的经销商,构成代理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倍特双”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络宣传页面截图;

  2.网络销售订单截图、销售合同、商标使用图片;

  3.展会照片、产品信息、相关文章及视频;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公证件;

  5.认证证书、专利证书;

  6.相关民事判决书;

  7.被申请人企业年报、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发货的快递单;

  8.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任何特殊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在相关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0期(2020年4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兽医辅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倍特双”与引证商标一“BATERSUARG”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在案证据多为商标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倍特双”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构成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倍特双”商标的抢注。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可知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上使用了“倍特双”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倍特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倍特双”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医用注射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倍特双”商标在先使用的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且存在业务往来及纠纷,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所有了解。被申请人在案未对争议商标的来源出处作出合理解释。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上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7018022号“倍特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特双 270180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5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