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唐瑞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7日对第28660895号“京都天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1808号“天壇牌HEAVEN TEMPLE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肉禽蛋类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京都天坛”构成,与引证商标“天壇牌HEAVEN TEMPLE BRAND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禽蛋类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禽蛋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酸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