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72286号“乐生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0994号“乐唐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乐生命”与引证商标“乐唐生命”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