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00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86992号商标、第436104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11632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液压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液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