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5929号“快固达KUAIGU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快固达KUAIGUDA 7035929

阅读:145500 2021-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35929号“快固达KUAIGU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4709号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35929号“快固达KUAIGU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4709号决定,于2020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石材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施固达”是申请人使用在云石胶、干挂胶产品上的品牌,而复审商标“快固达”是“施固达”商标的防御系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 销售数据、参展材料、杂志宣传资料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施固达”商标进行了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施固达”商标的防御系商标,理应得到同样的保护。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部分销售发票;

  2、宣传合同、发票、杂志摘页;

  3、参加展会的合同、发票、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石膏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石膏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快固达KUAIGUDA”,且根据申请人于复审理由中的自述可知,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施固达”商标的防御系商标,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未进行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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