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威乐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12183号“VIOC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已收到申请人与第5类国际注册第1528840 号“VIRC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材料。
经复审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材料。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有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