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62141号“遇见什刹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在第35类上已注册第20651507号“遇见什刹海”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早于2016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在北京什刹海地区改造、国货之光等众多活动中已具有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51737号“遇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87080号“遇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90916号“遇见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60237号“遇见Mr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82904号“遇见MEET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05139号“什刹海商会 什刹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44427号“遇见 沙坡头yujianshapo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宣传活动资料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至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遇见什刹海”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