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91296号“和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能 46491296

阅读:141086 2021-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和能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1296号“和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674号“和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7932号…

  申请人:北京和能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1296号“和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674号“和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7932号“和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能”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硬件”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光盘(音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我局认为,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故申请人以引证商标一主体注销,引证商标即当然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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