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纬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61881号“Point65° n kaya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89633号“Point65° n kaya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