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美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申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62374号“启蒙 L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