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研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11987号“snooby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类第35150710A号“smoo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类的第35150710A号“smoo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变更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的第41类、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