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地恒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9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0522号“宣淀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表现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
申请人:天地恒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9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0522号“宣淀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表现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