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新县崖泉茶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鼎乾坤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65679号“三湾那一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在市场中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不但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公司的业务遍布世界,这已经证明其具有显著特征。除此之外,申请商标本身易识别,含义丰富,而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自申请以来申请人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且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三湾那一叶”构成,其中文字“三湾”易被联想到“三湾改编”,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