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凤归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领航(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93250号“麦谷豆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3166号“麦谷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3919号“麦饾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6701号“麦谷佳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具体信息;申请人商标许可协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饼干;蛋糕;酥皮面团;三明治;糕点;甜点慕斯(甜食);月饼;麻花;汉堡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面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馅饼(点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