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三为至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蜀兴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5467号“一品道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940号“道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商标创意;产品照片及生产流程图;产品营销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品道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道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黄酒;苹果酒;柑香酒;葡萄酒;米酒;烈性干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果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