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07339号“动感爆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动感爆冰 43907339

阅读:109885 2021-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红一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07339号“动感爆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8367号“动感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8369号“动感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深圳市红一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07339号“动感爆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8367号“动感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8369号“动感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8386号“动感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624010号“动感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094056号“动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13593369号“动感求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695752号“动感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72270号“动感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等25006229号“感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1月20日,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13日,上述所有人均未提出续展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八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八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动感爆冰”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动感传媒”、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动感求职”、引证商标七的构成文字“动感定制”及引证商标九的构成文字“感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3907339号“动感爆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动感爆冰 439073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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