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宝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96507号“王老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王老鳖”中含有“鳖”,用在“甲壳动物(活的),鳖(活的),甲鱼(活的)”以外的商品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经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王老鳖”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