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GNAC FERRAN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068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621号“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7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879510号“飞天马 Flying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