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30837号《关于第40085193号“农夫武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8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947079号“武夷 WU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豆浆;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豆浆;豆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现引证商标仍为“味精;酱油”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味精;酱油”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