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00589号“老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5348号“老K LAOKAI 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
2、至本案审理之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5235号“老K LAOKAI 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在“可可饮料;茶;糖;蜂蜜;糕点;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米;豆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