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洪升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68908号“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7153号“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金属门”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金属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