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红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60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2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姜汁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