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1157号“蒙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蒙盐”是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的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成立于1969年,“蒙盐”商标通过50多年的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的规定。我国食盐专营已经历几千年的历史,冠以省区简称及“中字号”为首的“*盐”,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蒙盐”,作为商标使用在“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家畜饲料;配方饲料;混合动物饲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