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飞虎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4279号“饮到笑yindaox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饮到笑yindaoxiao”用在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物饮料;药酒;医用营养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婴儿尿布;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应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婴儿尿布;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婴儿尿布;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药物饮料;药酒;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