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云智锐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13953号“Cloud Intelligence Acuity 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整体,其商标的整体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云智锐灵”的含义,在文字整体视觉、文字识别及视觉辨认上独具特色,同时在商标的文字含义表明的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云智锐灵”的含义。并非字面翻译上的“云智能敏锐智能”的直接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独创性,其实际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的公众产生对指定服务产生误认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四个英文组成“Cloud Intelligence Acuity Smart”,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