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安云北斗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3512号“雲上中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1860号“雲上中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39841号“雲上学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雲上中安”,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